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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确认由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6 

 
 
                     尼政发[2006]10号

     关于第四批确认由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文精神,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人民政府审查,第四批确认县卫生局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未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第四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0项)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二ΟΟ六年三月十日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第四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0项)
 
    卫生局(共10项)
    1.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县)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发布)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食品经营业卫生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3.从事助产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6.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适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7.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许可
    适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8.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餐饮业卫生许可)
    适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9.对公共场所以及新、改、扩建的选址和设计的许可
    适用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10.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来源: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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