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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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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6] 19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日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6预案适用范围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3组织体系 2.4联动机制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2预警信息系统 3.1.3预警级别和发布 3.1.4预警处置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 3.2.3指挥与协调 3.2.4成立工作组 3.2.5涉外处置与援助 3.2.6新闻报道 3.2.7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重建及保险 3.3.4调查与事故处理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人员保障 4.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 队伍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物资保障 4.8经费保障 4.9保险保障 4.10社会动员保障 4.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4.12技术储备保障 5.应急管理 5.1公众宣传与教育 5.2培训 5.3演习与演练 5.4监督检查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7.附件 7.1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印发<关于贯彻尼勒克县处置突发性事件总预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尼党办[2005]46号)精神,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关于贯彻尼勒克县处置突发性事件总预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尼党办[2005]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组织机构,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1.3.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修订各级应急预案,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科学指导和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3.3统一领导,各司其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别制定和启动本地或本系统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和首报问责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权限。 1. 3.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储备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牵头,乡(镇)场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体系,充分发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效应对关系本区域、尤其是涉及全局、跨地区、跨部门或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1.3.5平战结合,快速应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做好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以及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置。 1.3.6通盘部署,保障有力。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应当通盘考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尽可能制定多种方案,以便选择最佳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征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出现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应提供法律援助,并给予适当赔偿。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县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工矿企业、公路、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以及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故。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突发事件,冲击县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走私、诈骗,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县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县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序,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Ⅳ级),指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Ⅲ级),指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Ⅱ级),指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大(Ⅰ级),指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特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序、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具体规定。 1.6 预案适用范围 1.6.1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县区或者境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 县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 1.7 应急预案体系 1.7.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指导各乡(镇)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1.7.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量化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7.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全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7.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各级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各乡(镇)场及其村 (街道)、队基层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分别制定。各乡(镇)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1.7.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7.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县人民政府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常务副县长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成立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各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兼任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处理有关具体工作。成员由有关部门、驻县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八项:(1)研究制定贯彻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2)负责审定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3)研究制定全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4)统一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5)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6)统一规划、调配应急处置资源;(7)按规定程序请求自治州、自治区及其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8)承担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指挥机构 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县级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县应急领导小组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并设立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办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县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2.2.2县应急办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九项:(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组织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4)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5)协调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6)负责全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7)承办县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决策的落实;(8)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9)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组织体系 2.3.1 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3.2 各乡(镇)场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3.3 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3.4 我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报、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3.5 自然灾害由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3.6 县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4 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3.运行机制 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在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与协调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1 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值班等信息监测系统,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收集、监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信息经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3.1.2预警信息系统 各乡(镇)场要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部门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统筹有线、无线、电子网络建设,在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基础上,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专网主渠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常规预警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5)乡(镇)场、村(社区)队行政区域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网分别连接到县应急办,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办报送信息,为本县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 3.1.3预警级别和发布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中明确,实行分级制定、发布。其中: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州人民政府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州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预警处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按照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做好预警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畅通棺息上报渠道,坚持常规上报和信息直报相结合,多途径、多层次,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和行政、媒体等运输渠道,做到灵敏、及时、准确、全面。 实行首报问责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10、119、120等公共接警部门,应在接警第一时间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获报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告事态发展、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实行限时报送制。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最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实行跟踪续报制。事发地县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应急办要及时汇总,并向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级以上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 (一)先期应急处置。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二)分级响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部门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可根据需要进行专家综合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级别后分级启动预案: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或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及以上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三)扩大应急处置。进入紧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所属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县应急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事发地政府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坚决、迅速地实施紧急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依靠事发地乡(镇)场和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及时按规定程序请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技术人员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速到位。 3.2.3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分别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协同应对。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任务包括: (1)协调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2)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按规定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协调指挥事发地人员的疏散或转移、现场警戒和道路 交通管制、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等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 足工作; (5)协调对伤员的急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6)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运输等保障; (7)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政府应当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成立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 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计划、经贸、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住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3.2.5涉外处置与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县或州外的,应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至州应急办,经州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州人民政府向相关地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国外及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及州外(侨)办等部门。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2.6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有关突发公事件信息主要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有关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州应急办和州新闻办共同负责,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自治区、州、县人民政府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3.2.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征求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终止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州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必要时报请州应急办协调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要按照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置—物资和劳动力征用—灾后重建—补偿等程序进行妥善处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挪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组织人员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物的分配、调拨。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为遇难地区和人员捐款捐物,帮助其渡过困难期。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得不到合理解决救助或补偿,需要申请的受害人,要给予法律援助;卫生部门要组织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 3.3.3重建及保险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赔偿工作。 3.3.4调查与事故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1.1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1.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建成全县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1.3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4.1.4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各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4.1.5 县电信局、邮电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2.1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4.2.2 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4.2.3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4.3 队伍保障 4.3.1 公安、科技、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县交通、县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4.2 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4.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4.4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县卫生局、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2 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5.3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县、乡(镇)场、村(队)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4.6 治安保障 4.6.1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6.2 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4.6.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7 物资保障 4.7.1 县发展计划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7.2 建立健全全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州、其他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州、其他县调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8 经费保障 4.8.1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4.8.2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4.8.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自治区、州有关部门的支持。 4.8.4 上级和县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4.9 保险保障 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4.10 社会动员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场政府(管委)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4.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1 县发展计划局、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4.11.2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4.12 技术储备保障 4.12.1 县科技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4.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5.应急管理 5.1 公众宣传与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密规定范围内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特别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危机意识、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5.2 培训 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常规性培训工作。 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纳入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和普及读物。 5.3 演习与演练 县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演习方案并报县应急办备案。各类演习要从实战角度出发,重点组织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人员、志原者和民兵等队伍,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到指挥机构、救援队伍、社会公众全方位参与,协同进行,切实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5.4 监督检查与奖惩 5.4.1监督检查的主体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 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4.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3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4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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