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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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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6] 16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由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尼勒克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2月2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尼勒克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资金管理,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和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村队财务实行“村账乡管”的实施意见》(尼政办[2004]2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形式和机构、岗位设置 1、乡(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各村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人员由乡农经站人员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实行“村账乡管”管理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 2、乡(镇)核算中心承办各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乡财政所指导核算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财政监督。 3、乡(镇)核算中心设主管会计1名,负责审核村级用款计划及收支凭证,督促并指导村账会计记账。设村账会计(记账员)2-3名,负责记载各村账目,按期结账。各村设报账员(出纳)1名,负责编制村级财务用款计划,及时整理收支原始凭证,按期报账并进行财务公开。主管会计和村账会计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银行账户管理 1、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设立的银行账户,乡(镇)核算中心在银行设村账资金专户,村级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乡(镇)核算中心村账资金专户核算。村集体本级收入发生后10日内由村报账员及时足额缴入乡(镇)核算中心村账资金专户。 2、乡村两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拨付乡(镇)财政所专户,乡(镇)财政所对乡(镇)农经站汇总上报的村级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用途的,及时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拨入乡(镇)核算中心村账资金专户,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与村集体本级收入捆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者挪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3、核算中心按村设置银行存款明细账核算,不得相互平调各村资金。 三、票证管理 1、村级收入票据必须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 2、收入票据由核算中心向乡(镇)财政所领购,村级收入发生后核算中心开票入账。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购实行领新验旧制度。严厉禁止收款打白条或使用不规范收款收据。 四、村级收支管理及审批程序 1、村集体本级收入包括集体机动地(草地)、果园、“四荒”地、村办企业、牲畜、林木、房屋、机械设备等各项资产的发包、拍卖、出售、租赁等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村级当年取得的本级收入必须全部缴入乡(镇)核算中心村账资金专户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增加集体收入,节约开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2、村级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农村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资筹劳的,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村委会事前预算→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农经站审核→乡人民政府审批→县农经局备案),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乡(镇)核算中心纳入账内核算,专款专用。 3、国家有关部门向村集体提供的救济救灾资金、无偿援助资金、扶贫资金、留归村集体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等也全部纳入乡(镇)核算中心账内核算,并随时向村民公布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乡(镇)核算中心每月按用款计划向村拨付开支备用金,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该村一个月办公经费预算数,村报账员按月领款和报账。村集体本级收入必须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巩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性开支。 5、开支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或统一印制的工资表、差费单等,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的凭证入帐,严禁无据付款。 6、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开支和村本级资金开支都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两个月没有入账的开支单据,乡(镇)核算中心不再受理。 7、村集体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开支,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账: (1)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委主任审批,乡(镇)核算中心审核; (2)200元-500元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审批,乡(镇)核算中心审核; (3)500元-1000元的开支,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报告,由乡(镇)核算中心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批; (4)1000元以上的开支以及购置固定资产,兴办公益事业等大额开支,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报告,乡(镇)核算中心审核,报乡人民政府审批; (5)购买单一或批量价值2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时,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报告,乡(镇)核算中心审核,再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开支必须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在原始凭据上加盖理财专用章后,方可入账。 8、严格村级各项开支标准,控制公务经费开支。 (1)村组干部因公到县城或县外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工作人员的报销标准执行,乡内办事不得报销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开会或受村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生活费和住宿费,学杂费可据实报销。 (2)严格控制村组干部职数,根据我县实际,享受报酬、补贴的干部人数大村不超过5-7人,小村不超过3-5人。 (3)村干部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工资额的60%作为基础工资,40%作为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按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村干部工资实行银行卡发放制度。 (4)村级招待费实行零控制,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小村不超过500元,大村不超过800元。 五、村级财务公开 1、村组要在群众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便于阅览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公示,重点将村集体各项收支,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拍卖费用的收缴,债权债务,代收代缴款,对农补贴资金,宅基地划分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逐一公开。 2、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由乡(镇)核算中心依照各村收支情况造表填制,加盖农经站和村委会公章后由村报账员负责上墙公布。 六、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1、村级要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帐,每半年公布一次清理结果。按照摸清底数,制止新债,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化解不良债务。 2、加强村级债权管理,对于外部单位和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必须限期清收。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由经手人承担经济责任。 3、村级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不得举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对于违反规定形成的新债务,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村级回收的历年陈欠款,必须用于偿还集体债务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七、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1、成立尼勒克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农口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农办主任、县农业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农办、县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经局长兼任,农经局具体负责村级集体交易事项。 各乡(镇)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2、村集体机动地(草地)、果园、林木、“四荒”地、村办企业、牲畜、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发包、拍卖、出售、租赁、置换等交易行为发生前,由乡镇农经站监督,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人员对交易资产进行评估,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所交易资产进行表决通过。 3、村集体一次承包、拍卖机动地或“四荒”地200亩以上,集体林木300株以上,其他资产交易额在2万元以上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承包、拍卖方案报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方案应详细列明交易资产的数量、年限、地点、价值等基本情况。 4、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乡镇呈报的承包、拍卖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承包、拍卖公告,组织公开招标承包、拍卖。 5、交易资产所属村(队)与中标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乡镇农经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收款入账。 6、村集体承包、拍卖机动地或“四荒”地200亩以下,集体林木300株以下,其他资产交易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呈报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拍卖。 7、在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8、村集体资产进行公开招标承包、拍卖,参与招标人不得少于3家,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禁止暗箱操作。交易过程应该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监督。 9、各乡(镇)农经站、林业站要对本乡镇的集体机动地、林木等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建档,摸清底数,对以往签订的不规范交易合同或者协议,进行清查后必须重新予以规范。 八、违纪处理 1、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论处。 2、乡(镇)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从该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双倍扣回归还村级。 3、村级取得本级收入不及时缴入乡(镇)农经站村账资金专户以及收款不使用统一票据的,乡(镇)农经站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乡(镇)农经站有权停拨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4、村集体资产交易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承包、拍卖的,一律视为违纪,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乡(镇)、场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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