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政发[2006]4号
关于转发《尼勒克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尼勒克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尼勒克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尼勒克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新政发[2005]1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尼勒克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尼勒克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尼勒克县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实现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实施“工业强县”目标,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可靠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矿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作为自治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县市,我县矿山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比较突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调整优化矿业结构为主线,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转报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转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不相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出现反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封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封闭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查处。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杜绝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经贸、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认真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县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核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核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县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经贸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提高采矿业的机械化利用水平,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县级优势、稀缺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尼勒克县“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煤、铁、金、石灰岩等优势矿种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优势、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
(七)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铁、金、石灰岩、砂石粘土等。
重点问题:矿山企业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按勘查设计施工、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发生安全事故煤炭资源回采率低,无证开采等。
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伊犁州直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报批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铁矿等优势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要积极扶持五洋、国投等大集团,按照《新疆伊犁州直矿区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电、煤化工基地建设项目,扶持以可尔科煤田、沙尔布拉克煤田为生产基地,以石灰岩为依托的水泥建材基地,通过基地建设,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统一规划开采的各类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可采取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限期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矿山企业最低开采规模。
(三)推动和促进县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市场竟争方式出让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管,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治理的责任,保证矿山企业的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对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未制定方案的要督促其限期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拒不制定方案或不按照批准后的方案实施保护和治理,应依法查处。重点要加强对煤矿矿区的生态环境监管。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州直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或转报。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公安、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煤炭、电力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在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立项等方面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公安部门要以打击各类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区社会秩序、强化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为重点,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监察部门要重点做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经贸部门要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参与配合整顿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矿产权有偿使用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把矿山企业设立关,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的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查处力度,紧密配合整顿和规范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矿山环境、矿区植被、矿区水土保持的整顿和保护工作。电力部门按照政府的决定对关闭的矿山企业给予停电或拆除供电设施。各部门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一)学习宣传
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新政发[2005]107号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会议等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要求,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开展面向社会、面向矿业权人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宣传活动贯穿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全过程,要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氛围,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创造良好的舆论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尼勒克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日常工作及有关专项整治方案、重点矿种、重点问题整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经费、机构和人员,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度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3月底完成学习宣传和“三查”工作。“三查”工作即:一是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为全面完成整顿工作奠定基础。要特别注意排查群发性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凡无证开采、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二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凡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采代探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勘查许可证。三是对国土资源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核审批采矿权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凡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阶段:2006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有关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本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阶段:2007年9月底前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动员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部门要按阶段做好自查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每一个阶段的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