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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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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5]100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尼勒克县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优惠政策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推动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持久发展,做好《尼勒克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落实兑现,能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转变,增强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的约束力,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是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通过奖励,要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从而赢得民心,达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的。 二、发放条件 (一)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尼勒克县区域内,并在本县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农牧民群众。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农牧民领取“两证”家庭,可享受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1、领取“两证”家庭夫妻双方为本县农业户口的,现居住在农村并从事农牧业生产生活。 2、符合政策生育并领取“两证”的。 (三)符合下列情况,领取“两证”的特殊情况家庭可以领取一次性奖励2000元。 1、离异没有再婚的家庭,已领取“两证”的父母(其中判有孩子的一方); 2、汉族再婚家庭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少数民族家庭生育过两个子女,再婚后家庭只有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下列情况不能领取“两证”和 享受一次性2000元奖励金 (一)再婚后家庭子女数汉族2人或2人以上,少数民族3人以上的家庭; (二)户口迁出本县的; (三)夫妻户口一方或双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资金来源及财政配套比例 (一)农牧民领取“两证”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县人民政府兑现,从县财政以及上级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自治区配套70%、自治州配套10%、县财政配套20%。 五、发放程序: (一)农牧民领取“两证”一次性奖励金分期分批兑现。兑现人数根据资金情况按年度先领先兑现,后领后兑现。 (二)农牧民领取“两证”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发放程序:本人申请,村、乡(镇)、街道居委会审核、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后由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批发放。 (三)发放奖励金时与奖励对象签订协议书,发现再生育者,没收2000元奖励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 (二)农牧民领取“两证”家庭及计划生育家庭其它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尼勒克县计划生育优惠措施的通知》(尼政办[2003]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把奖励政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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