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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转尼勒克县扶贫救助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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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5]81号
关于批转尼勒克县扶贫救助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扶贫救助中心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尼勒克县扶贫救助中心实施方案
尼勒克县扶贫办 2005年8月1日
为更好的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使我县的贫困户特别是那些因为疾病、伤残等原因无法扶持的特困户能够得到帮助,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经过详细的调研,认为在我县成立一个扶贫救助中心,对那些贫困户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和帮助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扶贫救助中心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扶贫救助中心,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最需要帮助的特困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支持,作为对扶贫开发的一种补充,是建立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使“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共同焕发生机与活力,使扶贫开发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截止2004年底,全县有低收入人口4290户、22196人,受地理环境的影响,这些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我县那些交通闭塞、信息封闭的山区和丘陵地带。进入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我县在加大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还以贫困户个体为单位,为贫困户提供牛、羊等方式,向贫困户提供生产资料,使其在政府的帮助下,能够利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特别是整村推进工作的全面开展,使贫困乡村的落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有一定数量的贫困户因为疾病、伤残等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灾难,致使家庭丧失劳力,连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完成,更不用说加大生产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了。在扶持贫困户的时候,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使有限的扶贫到户资金能发挥最大效用,达到扶持一个、脱贫一个的目的,我们不得不挑选那些家中有劳力的,能扶持起来的贫困户,而放弃扶持那些无法从事劳动的更困难的特困弱势群体。扶贫开发的最终目的是消除贫困,建立和谐社会,但如果那些病、残、孤贫困户得不到救助,扶贫开发就不是完整的扶贫开发,和谐社会也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只有扶持能扶的,救助难扶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扶贫开发。 二、扶贫救助中心资金的筹措 2005年,通过争取自治区提供财政扶贫资金30-50万元,争取各级对口帮扶单位帮扶资金10-20万元,全县干部职工扶贫济困捐助30-50万元,各企事业单位捐助10-20万元等多种方式。另外,对县民政赈灾济困资金捆绑使用,作为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仍为民政局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相对集中、重点使用、各记其功”。同时,建立尼勒克县扶贫救助基金专门帐户,采取每年申请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争取各级对口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献爱心扶贫济困活动等方式,筹措不少于30-60万元的救助资金开展扶贫救助工作。 三、扶贫救助中心资金的使用 通过实施“两建一补”扶贫救助工程(即:建立扶贫救助中心,建立社会扶贫救助保障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口实行最低生活定补救助),从政策方面解决特殊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救助比例按全县贫困户户数,控制在1%—2%左右。救助对象主要是一些因为疾病、伤残等特殊原因而丧失劳力,即使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扶持,也无法脱贫致富的特困户,通过扶贫救助,使这些贫困户中的特困弱势群体得到一定限度的帮助。同时对那些考上大中专院校而无力就学的贫困家庭子女,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使他们学有所成后,改变所处的贫困现状。同时,通过扶贫救助,使贫困人口的医疗卫生保障能得以较好的弥补,使扶贫开发与建立和谐社会得以有机结合,让贫困人口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扶贫救助的基本标准 (一)列为控制比例在册的特困人口按户予以补助,一般每户补助标准为100元/月。 (二)重病一次性补助一般每人500-1500元。 (三)贫困户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补助标准,一般为大学本科2000元/人,大专1000元/人,中专500元/人。此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四)贫困人口遇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人员伤亡后,享受生活补助,此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户。 (五)其他情况需补助的,须报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享受适当的补助,其补助标准一般为200-500元/次。 (六)需特殊救助的,其标准须报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方可执行。 五、扶贫救助中心的组织保障 成立尼勒克县扶贫救助中心,中心设在尼勒克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扶贫办的下属机构,属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设主任一名,由扶贫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3个,具体负责资金的筹措,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资金的发放、运作和后续管理,确保低收入贫困户中因病、伤残而缺少劳力,无法扶持的特困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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