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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转尼勒克县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公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5-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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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5]47号
关于批转尼勒克县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 执行公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县扶贫办制订的《尼勒克县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公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尼勒克县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 执行公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大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以工代赈项目、信贷扶贫项目、社会帮扶项目一律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示的内容 (一)已经批准的各类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金的到位与拨付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审计情况; (四)项目资金的配套与投工投劳等相关情况; (五)项目执行招投标、议标情况;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向社会予以说明的重要情况; (七)项目验收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八)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咨询、建议和要求予以公示的其它相关内容。 三、公示的具体分工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和执行进行全面的协调、指导、审定以及总体情况的公示; (二)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和社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与执行情况的公示。同时,也可以对其它有必要进行公示的各类扶贫资金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三)县计划发展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使用与执行情况的公示; (四)县农行负责信贷扶贫资金项目使用与执行情况的公示; (五)县审计局负责各类扶贫项目资金审计情况的公示; (六)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公示; (七)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各类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与执行和委托实施的扶贫项目情况的公示; 四、公示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公示; (二)公示栏专门公示; (三)到乡进村公示; (四)信息、简报资料方式或以《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公示》专门文本格式进行公示(附样表); (五)尼勒克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www.nlk.gov.cn)公示; (六)其它可以利用的公示工具进行公示。 五、实行公示制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应自始至终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示制的良好运作和推行。 六、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在对属于本单位负责的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情况公示前,应对其公示内容提前一周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再行公示,公示后一周内将公示情况反馈县扶贫办。 七、公示的时间可随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 八、本办法由尼勒克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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