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文章内容
 
 
关于批转县建设局《尼勒克县加强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22 

 
                  尼政办[200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加强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尼勒克县加强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建设局  2005年3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新政发[1995]79号)、《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州直2005年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伊州政办[2005]1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我县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县位于伊犁州东北部,是以农牧业为主的小县,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差,底子薄,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低,直接制约着县域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县小城镇建设滞后的状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发展小城镇和小康村,吸引农牧民进城进镇,是我县经济加快发展和农牧民早日奔小康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的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加强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的原则
    1、坚持经济发展与村镇建设互相促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3、服务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集中布局,逐步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4、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入体制;
    5、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商贸设施建设,注重美化环境;
    6、综合改革,全面试点,积极引导,稳步发展;
    7、集中紧凑建设,保护耕地,保护环境;
    8、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城镇和小康村;
    9、齐抓共管、多方配合,共同搞好我县小城镇和小康村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
    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科技进步、农民富裕、规划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基本配套、交通方便、环境优美、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和小康村。
    2005年,争取完成唐布拉镇(种蜂场)、吉林台镇(原科蒙乡)申报建制镇的前期工作,各乡(镇)场所在地的小城镇及小康村应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1、小城镇建设的标准
    (1)中心区内道路、电信、供电、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主要基础设施基本配套,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2)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比例达到85%以上,达到抗震安居工程的标准,住宅建设应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3)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设施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4)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5)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齐全,中心区和重点建设地段详细规划完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并实施。
    (6)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管理规范。
    2、小康村建设标准
    (1)建设规划完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并实施;
    (2)砖混、砖木住宅比例达到85%以上,新建住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村庄主次干道沥青铺盖率达到95%以上,设置路灯,其余道路全部高标准砂石化;
    (4)有可靠的供水设施,自来水入户率达95%以上,有适宜的污水排放系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填埋,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5)设有三室(广播室、图书室、文化活动室),一场(体育运动场)、一所(医务所)、一园(幼儿园),有配套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6)村庄容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三、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将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工作列入各乡(镇)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县委、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场签订目标责任书,小城镇建设工作不达标,取消全年工作评优资格,并按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处罚措施给予经济处罚。
    (二)建立健全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县、乡(镇)场两级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尽快落实县级和乡级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编制问题。各乡(镇)场应成立村镇建设管理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依据:建村[2000]191号和新政发[1995]79号)。
    (三)各乡(镇)场应发挥资源和地理位置的优势,因地制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小城镇的发展。如种蜂场和乌拉斯台乡应以旅游业和乳品业资源的优势进行开发建设;科蒙乡应以吉林台电站、煤炭资源优势建设工矿型的小城镇;西三乡和乌赞乡应充分利用处于S315线交通要道的优势,发展小城镇;尼勒克镇应借助县城的发展,结合本镇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业,加快小城镇的发展。
    (四)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立足存量,挖潜内涵,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对于闲置、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统一规划,统一供应。大力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县城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五)各乡(镇)场在完成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同时,积极开展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完成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乡(镇)场,开展"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各乡(镇)场应抓好小康村示范点的建设,一个乡(镇)场应选择l—2个条件较好的村庄作为小康村示范点,要求小康村的规划编制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州级和县级重点小城镇规划编制要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对小康村的规划建设采取重点指导和扶持,积累经验、及时推广,以此带动整个乡(镇)场的村镇建设工作快速发展。
    (七)沿G218和S315线及县道的各乡(镇)场应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划,做好各类市场的定点和建设工作,尽快取缔 "马路市场"。开展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影响村镇容貌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力度清理影响村庄容貌的破旧房屋和环境卫生,改建、新建的房屋应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建设。沿G218线的克令乡黑山头村于在2005年3月开展工作,2005年10月前清理、整治、改造完毕;沿S315线两侧的村庄和集镇,穿越唐布拉大草原风景旅游区沿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整治工作于2005年3月起开展工作,年底完成清理工作,2006年7月前全部改造完毕,以上工作由所管辖的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县交通、国土、建设、工商部门应紧密配合,组织督促检查。
    (八)各乡(镇)场积极实施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今后新建或改造的农户应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抗震安居工程标准,不准再建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确保群众住上安心房。
    (九)各乡(镇)场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加快发展小城镇小康村建设的措施和优惠政策,将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建立奖惩制度。
    四、有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
    (一)发展计划局:编制全县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小城镇扶持力度,会同建设部门对重点小城镇建设项日积极上报,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范围内资金支持,加强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效益评估工作。协助县抗震安居办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将移民搬迁工程与抗震安居工程捆绑一起。
    (二)财政局:积极开展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具备实行分税制的乡(镇)场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政,建立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加大小城镇建设资金扶持力度,会同建设部门争取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三)交通局:制定小城镇小康村道路铺油改造年度计划。抓住国家加大县乡道路投资的机遇,争取资金,支持小城镇小康村道路建设,将小城镇小康村内部道路铺油改造纳入通村油路工程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乡(镇)主次干道和小康村中心道路(十字交叉道路两条),乡镇内部道路不少于6公里,村庄内部道路不少于2公里。
    (四)水利局:对农村改水防病工程资金与小城镇小康村建设集中一起捆绑使用;优先解决重点小城镇内供水、供需矛盾;在改水防病工程的项目建设中,学习伊宁县曲鲁海乡的做法,统筹安排乡镇区域或更大区域范围,有条件的乡(镇)场必须建设统一水源、管网到村、资源共享的供水工程。
    (五)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和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小城镇建设用地,保证各乡(镇)场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要,小乡不少于3平方公里,大乡下少于8平方公里,重点小城镇不少于10平方公里。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积极争取小城镇建设用地转让计划指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六)建设局:配合抓好小城镇小康村规划编制,制定小城镇小康村规划建设计划;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做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加大小城镇建设步伐;指导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工作的实施;组织实施小城镇小康村“天马杯”竞赛活动,制订全县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并配合县主管领导进行考核。
    (七)民政局:制定唐布拉镇、吉林台镇撤乡建镇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申报。并将灾后重建与抗震安居工程捆绑一起,做好城乡贫困户、特困户的调查核实工作,协助县抗震安居办实施抗震安居工程。
    (八)扶贫办: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扶贫资金,将扶贫工程与小城镇建设、农房抗震安居工程结合起来,推动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时配合县抗震安居办做好拨付贫困户、特困户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
    (九)编委办:尽快组建县级、乡级两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落实两级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编制。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做好社会就业人员登记工作,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进城进镇务工、经商人员的登记工作,拟定小城镇的社会保障方案并逐步实施小城镇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小城镇建设挖掘和推荐专业技术人才。会同编委办落实县级、乡级两级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
    (十一)农业局:负责牵头落实乡镇企业、工业园区(乡镇企业小区)、乡镇市场体系建设规划,逐步解决重点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引导农牧民兴建抗震安居房。
    (十二)环保局: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督促落实小城镇的生态环境建设。
    (十三)相关部门:县公安、科技、广电、林业、爱卫会办、文体、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紧密协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争取各自专项资金,综合整治脏、乱、差面貌,积极推动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工作。
    (十四)各乡(镇)场:
    1、制定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
    2、主动完成小城镇小康村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尽快完成地形图的测绘,村庄地形图测量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乡(镇)场不少于6平方公里,重点小城镇不少于10平方公里。
    3、开展乡镇土地清查清理工作,清理出的集体土地由乡镇统一管理,对外公开招标承包,收入用于村镇道路、供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
4、乡(镇)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应各抓一个小康村,并及时上报小康村建设的联系点。
    五、优惠政策
    (一)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为鼓励农民进城,吸引外地人员来我县经商或就业,凡是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落户条件的,只要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给予办理城镇户口登记手续,在收费上给予减免。对在城镇落户的农牧民,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转入城镇户口的农牧民,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原城镇非农业居民的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1号文)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作股参与开发,鼓励利用土地开发的办法进行小城镇建设。办理了城镇户口的农民,只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允许其保留原宅基地的使用和承包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以稳定农民在城镇安心落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l号和自治区新乡企发[2002]65号)
    (三)县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数额,逐步开展对农民进镇购房、购车和乡(镇)企业的投资优先给予办理信贷业务。(依据:中发[2000]11号和新政发[1995]79号)
    (四)农牧民或外地人员在小城镇投资建厂或从事房地产业开发者,城建部门给予优先考虑选址规划,土地部门优先办理土地手续。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给予减免一些费用。(依据:中发[2000]11号和自治区新乡企发[2002]65号)
    (五)拓宽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一是县财政每年应将小城镇建设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走在前列的小城镇应给予资金补助的倾斜政策。二是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和多元投资体制,小城镇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多方投资建设。(依据:新政发[1999]51号)
    (六)促进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县市场开发管理中心应加快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门性商品批发市场,为农牧民进镇提供宽敞、舒适的经营场所。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能减免的税和费应尽量减免。(依据:中发[2000]11号)
    (七)吸引乡(镇)企业进镇,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部门除向企业收取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得向进镇企业安排任何摊派,应给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凡在小城镇兴办的区外投资乡镇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交10年土地租金。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40%土地出让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
    在小城镇内兴办乡镇企业,免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进一步落实“城乡电网改造范围内新增的用电容量和新增用户,免征一切贴费”的有关政策。(依据:《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价工交字[2000]40号)

 
 
来源: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阅读:

[ 推荐好友] [打印文档][返回顶部][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