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优惠措施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5-01-11 |
 |
|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优惠措施的通知 尼政办[200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尼勒克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优惠措施》已经2004年3月13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尼勒克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优惠措施 为积极引导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效地推动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尼勒克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优惠措施。 一、对于人多、地(草场)少的农(牧)民家庭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各乡(镇)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其外出务工创收,并努力帮助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在农村“两工”没有完全取消前,外出务工农牧民所在村(队)要适当减免义务工和积累工;贫困户、特困户农牧民外出务工,所在乡政府及村委会要解决其路费和途中生活费;对无承包地和草场的农牧民外出务工,各乡(镇)场要协调村(队)免去其本人义务工。 二、对于积极外出务工创收的农牧民,因结婚分户等正当理由申请划拨宅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户籍所在村(队)及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解决宅基地。 三、本县农牧民在县城镇长期务工,并与本县城镇户籍居民组成家庭的,经本人申请,给予办理迁户手续并适当减免手续费。 四、各乡(镇)场积极组织集体劳务外输一次性达到200人以上,劳务创收达到当年计划人均增收(指标)1/4份额以上的,并在劳务输出务工期间无任何事故和劳务纠纷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要协调县劳保局、卫生局、教育局及县有关部门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进行输出前的基本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并根据乡、村(队)具体经济状况,努力为其解决困难和培训经费补助。在本县境内贫困户外出务工,当地学校要给予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各乡(镇)场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减免学费或由该村委会给予补助。 六、本县具有工程施工或建设项目的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在工程招标中,确保使用当地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并作为工程项目验收的一项内容,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及劳动、建设部门要进行监督。 七、各乡(镇)场要积极主动配合协调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对有关事项与务工所在地政府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八、本优惠措施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