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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5-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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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尼政办[2004]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是造福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场、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努力把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办好办实。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尼勒克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5号)文精神,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尽快实施我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我县处于地震活动地带,地震烈度在8度以上,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把工程实施与加快小城镇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抗震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做到责任落实,分工明确,我县成立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阿布都玛吉提 县长 副组长:范 宏 县委副书记 阿合买提 县委副书记 张耀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吾拉木 副县长 成 员:王海滨 县委办主任 李进成 政府办副主任 赵金钟 县财政局长 迟敬芳 县建设局长 齐和平 县发展计划局长 李少卿 县国土资源局长 王海龙 县民政局长 蒋 旭 县农业局长 买买提江 县林业局长 刘秀玲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艾尼瓦尔 县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迟敬芳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三、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步骤及计划 实施抗震安居工程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准备阶段,主要做好抗震防灾的知识及政策的宣传,各乡(镇)场应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为资金筹措阶段,第三阶段为实施阶段,第四阶段为验收总结阶段。抗震安居实施计划:我县从2004年起计划在5年内完成3115户的抗震安居房(包括新建、改建、加固),建筑面积246200平方米,总投资额7534万元。2004年实施计划户数为623户,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其中城镇为160户,建筑面积12400平方米,农村463户,建筑面积为37600平方米。今后4年计划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户数为2492户,房屋建筑面积为196200平方米,估算投资额6004万元,其中城镇为640户,建筑面积48600平方米,农村为1852户,建筑面积为147600平方米。 四、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建设局应做好抗震安居工程的技术指导、建房规划及设计等工作,严格审查抗震安居工程施工图纸,负责抗震安居工程的计划制定和督促检查、汇总工作,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2004年争取完成我县的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县财政局应做好抗震安居工程的资金筹措,对工作积极、开展较好的乡(镇)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抗震防灾的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等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县发展计划局应做好抗震安居工程的项目申报、建筑材料价格的控制等工作,负责移民工程的抗震安居工作,移民工程的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规范的要求。 (四)县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建房所用土地的手续办理工作,并对抗震安居房所占宅基地费用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五)县民政局负责灾后重建的抗震安居工程工作,在实施灾后重建及贫因户建房中应和建设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建设部门抗震设防规范的要求施工,并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房屋的普查鉴定和汇总工作。 (六)县农业局应做好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的宣传引导工作,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农房的普查鉴定和汇总工作。 (七)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应尽快落实县建设部门及各乡(镇)场负责村镇建设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工资问题。 (八)县委宣传部应做好抗震安居工程的宣传报导工作,对有关技术、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宣传报导。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群众积极参与抗震安居工程的浓厚氛围,使各族群众知道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程。 (九)各乡(镇)场应负责本辖区内农房建设的抗震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抗震安居工程质量负责,积极主动抓好农房普查鉴定工作,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农牧民建抗震安居房,筹措一笔资金用于帮助农房建设,尽快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和州每年将对各县(市)开展抗震安居工程给子一定的补助资金,我县对工作积极、效果较好的乡(镇)场给予资金补助的倾斜政策。 (二)对在原居住房屋进行改造的免收一切土地费用,对新征建房用地,免收征用土地手续费,土地征用按《土地法》有关规定给予最大优惠,在乡村提出计划后3天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三)对农村贫困户住房改造和新建房屋,建设部门免除一切建筑收费,对建筑队伍承包建房免收管理费用,建设局对住房设计图纸、工程质量验收、产权证办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县林业局对贫困户住房改造的木材采伐计划按县人民政府统一要求5天内办完,不得收费。 (五)县民政局对贫困户抗震安居房应给予资金补助的倾斜政策。 (六)对所有抗震安居工程中住房建设用水、用电费用给予减免。 (七)抗震安居工程房屋建设中,所用砂石料、粘土,有关部门应放政策。 (八)抗震安居工程住房改造运送物资的车辆,交通部门放宽管制政策。 (九)县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对农房改造的低收入户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 六、具体措施 (一)筹资措施:对农村贫困户、低收户的农房改造的资金来源通过上级补助一点,农民自筹一点,银行贷一点来解决。 (二)技术指导及质量保证措施:各乡(镇)场在农房建设中必须按照建设部门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各乡(镇)场应派技术人员跟班指导监督。工程必须按照《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要求进行验收。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取消该乡(镇)场年底考核的评优资格,上级的补助资金不给予拨付。 (三)考核措施:将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工作与各乡(镇)场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每年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底考核各乡(镇)场工作的一项硬指标。 (四)责任追究措施:在抗震安居工程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拨付抗震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追究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房屋建设由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承建的; 2、工程质量达不到抗震设防规范要求的; 3、没有办理村镇规划建设“一书一证”(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的); 4、工作不积极主动,消极等待,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奖惩措施:对开展抗震安居工程工作成绩突出和表现较好的单位,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不重视、表现较差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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