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文章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1-11 

                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各项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安排,现提出如下几项要求:
       一、认真做好“双清”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一是清理行政许可的依据;二是清理行政许可的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双清工作由制定机关作为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我县双清工作务必要在2004年2月10日之前完成。各部门清理结果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县法制办统一汇总报送州人民政府。
  (一)清理范围。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机关之间的政府内部审批或者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和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予以废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要继续实行的,应重新制定文件。上述规定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行的,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1.是否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是否规定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是否规定了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4.是否规定了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5.是否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行政许可;6.是否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7.是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8.是否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9.是否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10.是否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主体的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委托依据,且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清理结果的处理权限和程序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依法实施的许可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据此,清理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附后),经法制机构核查,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确认,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专用章。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在其办公场所依法进行公示,同时由县政府在政府网站或当地媒体上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的许可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清理后,与《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一并提请确认,由县政府公布。未经县政府确认、公布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行政许可。
        三、依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形式
  要坚决纠正内设机构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一个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要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等便民、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级政府可以决定采取一个部门对外的方式,即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转送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统一答复。也可以采取“政务大厅”服务方式,即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此项改革举措,不得进行阻止、干扰。
  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政府信赖保护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范围、程序规划等必须制度化、公开化,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办理行政许可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听证人员。要建立完善便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程序制度。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以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逐步转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由该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检验、验疫、检测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坚决防止和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收取费用挂钩、以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和人员福利等现象。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职责。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实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从源头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适用依据合法有效;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的复议申请,依法做出裁决,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公民、法人或其组织对违法、不当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制度、行政许可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职责,由监察机关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责任,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具体组织、承担。
        五、搞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部门领导要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的组织落实工作。学习、宣传要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务院《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深入浅出、讲求效果。根自治州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几项要求》(伊州政法[2003]13号)精神,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培训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对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和承办行政许可业务人员。要求在2004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全员培训。各单位必须在2月15日前将拟培训人员名单报县政府,由法制办统一安排培训。
  为宣传贯彻实施这部重要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三本书,即《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教程》和《行政许可法实用指南》,这三本书是进行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的准确、全面和实用的法律依据,也是各级行政机关重要的工具用书。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征订这三本书,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联系人:梅国辉
  电  话:4629116
  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来源: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阅读:

[ 推荐好友] [打印文档][返回顶部][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