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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尼勒克县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
| 发布时间:2005-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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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一、各乡(镇)场、各部门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完工后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规范基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基建资金,充分发挥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规定凡是财政性投资(包括中央专项、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乡镇场、各部门自筹、集资的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必须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明确了具体工作程序。一是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书;二是财政部门办理《工程造价委托确认书》;三是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四是开始审核;五是审核完毕后财政部门出具直接审核或委托审核的定案通知书或复审通知书。对违反工作程序、私自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在复审结果未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中介机构的审核费用不得超过应付总额的50%,待财政部门复审且误差在3%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才能全部支付,若误差超过3%,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预留审核费用的20%,直至扣完。如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估冒算、随意增减工程造价的行为,财政部门取消其登记资格。 五、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核定书是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给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预决算审核和未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的单位,财政部门不拨付工程预留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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