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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15 





                                 尼政办[2007]80号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
        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尼勒克县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6月4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尼勒克县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
            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经济组织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供销社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发〔2006〕25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乡、村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我县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一年来,我县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发挥了一定作用。实践证明,发展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为主要模式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民走向市场,促进分散生产者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衔接的中介,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主要形式。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是现阶段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扩大农村经济规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兴办各类村级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社、专业协会和综合服务社,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摆到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好。
    二、基本原则
    兴办各类村级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社、专业协会和综合服务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条件、管理体制和运作程序规范组建和运作。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二)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建设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抓点示范,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规程。
    (三)坚持合作制的分配原则。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四)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目标任务
    围绕尼勒克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畜牧业大县、科技强县、工业富县、旅游名县”产业布局规划,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县12个乡(镇)场 79 个直属村(队)在新农村建设中由县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牵头,以基层供销社、种养殖业大户、经纪人为基础,争取每个乡、村都要建立起二个体现本地特色、拉动全乡经济发展的专业合作社或产业协会,70%以上的旅游产业经营农户加入旅游协会。今后两到三年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达到160个。各类专业合作社或产业协会带动辐射农户要达到农村总户的10%,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为农民实现收入要达到农民家庭总收入的30%以上。
    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途径
    (一)大力发展村级专业合作社
    村级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最重要的形式。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靠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主办等方式,创办种植、养殖、流通、加工等多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社与县、乡(镇)农技推广组织的联合,与龙头企业、批发交易市场的对接。
    (二)创办村级专业联合社
    村级专业联合社是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自愿参加联结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两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联合组成,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在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之间开展信息传递、技术交流、资金互助、购销经营等服务。
    (三)积极组建各类专业协会
    供销社要加强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自下而上发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组织、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参加的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积极为会员提供科技培训、市场信息、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生活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保护入会会员的利益。
    (四)努力办好村级综合服务社
    要在基层供销社原有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对“双代店”、庄稼医院、村级服务站以及乡镇中的其它公益性、经营性实体进行整合,办成集思想教育、科技推广、文化活动、信息服务、公共卫生和商品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服务,同时逐步开展农资、食品等的连锁、总代理、总经销等新型经营模式。力争在较大的行政村都办起综合服务社。
    (五)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嫁接产业化经济。协调有关企业,在马铃薯、甜菜、亚麻种植区域的乡村依托基层供销社,成立马铃薯、粉条、甜菜、亚麻等专业合作社。
    (六)围绕“订单农业”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纪人队伍。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引导农民生产。采取合同制、代理制等措施,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 
    (七)依托有关部门创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托县、乡的农业、林业、科技、畜牧、粮食等部门,根据主导特色产业创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八)鼓励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较丰富经商经验的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农民、城市下岗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到农村创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经纪人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供销社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确定各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各类协会,属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门对乡、村两级依托供销社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减免注册登记费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由工商部门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类别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销售以及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理顺管理体制。县、乡两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是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机构,受政府委托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在改革过程中,暂和供销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村级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主任可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农民经纪人、专业大户,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后担任,接受上级联合社的领导。
    (三)切实落实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专业经济协会、农民股份制企业)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等、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等农产品,依法免除增值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信息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依法免除企业所得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灌溉、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技术培训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经核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根据新党发[1996]15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起,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可按销售额的1.5‰税前提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用于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发展事业。
    (五)对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解决生产经营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对经营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六)完善工商登记服务。1、对各类改制、重组和改造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商部门要准予办理使用原名称的注册登记;2、赢利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最低注册资本(金)可按从事服务性行业的要求审查。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3、公司制营利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首期实缴资本最少为人民币3万元,不足部分可在3年内补足。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时不受场地、注册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的限制。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和企业,登记发照按照民营企业对待,并享受民营企业的鼓励政策。
    (七)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县委、政府要从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作用出发,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稳定,配好配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领导班子,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政府统筹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管理。
    (八)扶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县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储备期间的农资商品资金利息,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予以补助解决。 
    (九)供销合作社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主体,县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优先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便民店、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市场。以改造、整合、提升为工作方法,推动尼勒克县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盐业、边销茶等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继续加大对我县鹅鸭养殖基地产业化扶贫方面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资金上的投入,逐年增加贫困户入户资金额度,通过尼勒克县鹅鸭养殖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引领,不断发展壮大我县的鹅鸭专业合作社,形成尼勒克县扶贫产业化产业链。
    (十一)加强用地政策扶持。(1)供销社及其社属企业无论改革与否,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2)供销合作社及其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以划拨方式使用;(3)供销社及其领办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国土资源等部门免征土地使用费。
    (十二)在发展村级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社、专业协会和综合服务社过程中,集体公积金可作为办社的原始股金入股,并可以为本村入社社员按比例配股,但所有权不变,受益归社员。
    (十三)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要适当给予贴息。对尼勒克县供销社已被中华合作总社确定为旅游试点单位的实际,县财政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县旅游局要从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政策支持等各种方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合作经济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帮助供销社加大旅游方面扶持力度。
    (十四)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和无偿侵占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设施;不准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准向供销合作社及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今后,凡因城乡规划确需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财政按照国家政策及伊州政办[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乡、村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成立“尼勒克县加快推进尼勒克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主管领导任组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农办、发改委、财政、畜牧、林业、供销、粮食、科技、农机、国土资源、农业、城建、卫生、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供销社,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工作机构。各乡(镇)场、村委会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伊州政办[2005]3号和伊州政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县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县供销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单位,要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县委农办、工商、税务、民政、经贸、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拿出支持办法,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环境和便利条件。县、乡两级财政对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三)各乡(镇、场)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把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部署,明确责任,积极推进。
    (四)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体制创新,推动尼勒克县农村合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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