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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尼勒克县爱心助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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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7]79号
关于转发《尼勒克县爱心助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 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尼勒克县爱心助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6月4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五日
尼勒克县爱心助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爱心助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力度,坚持该项基金来源于社会,用于残疾人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以尼政函[2006]136号文件批准的由县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单位每人每年捐赠的60元。 (二)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扶贫济困帮扶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家补助。 (五)其他。 二、“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抗震安居补助。 (二)用于缴纳贫困残疾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 (三)用于在校大中专贫困残疾学生助学金补助。 (四)用于城镇残疾人无房特困户廉租房建设 三、申请爱心助残基金补助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一)申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抗震安居补助资金条件、标准和程序 1、贫困残疾人居住的房屋,经所在村、队(居委会),乡(镇)场政府(管委)认定为危房需要建房的,进行公示后,可申请危房改造资金、抗震安居补助资金。该资金与该户所在乡村(队)危房改造、抗震安居、社会帮扶资金捆绑使用。 2、贫困残疾人申请危房改造、抗震安居补助资金,必须有本人建房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部门办理的建房许可证,经所在村(队),乡(镇)场残联签署意见后,以乡(镇)场为单位向县残联申请。 3、经县残联理事会审查,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每个残疾人贫困户可一次性补助2000元—5000元。过去已享受政府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请贫困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条件、标准和程序 1、贫困残疾人因病治疗,年医疗费支出超过合作医疗最高限额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2、贫困残疾人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必须有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医院有效证明,经所在村(队),乡(镇)场残联签属意见后,方可向县残联申请。 3、经县残联理事会审查,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一次补助1000元—2000元。 4、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县爱心助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申请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助学金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 1、贫困家庭的在校大中专残疾学生可申请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助学金补助。 2、申请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助学金,必须有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所在就读院校的证明,经所在村(队),乡(镇)场残联、县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方可向县残联申请。 3、经县残联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本科以上按每学年800元补助;大专(高职)按每学年500元补助;中专(技校)按每学年300元补助,助学金发至毕业时为止。 四、爱心助残基金管理、监督 (一)县财政局设立助残基金帐户,助残基金由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爱心助残基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对助残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三)尼勒克县爱心助残基金由县残联负责使用。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爱心助残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每半年向爱心助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使用情况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县爱心助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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