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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尼勒克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15 




                               尼政办[2007]74号 


       关于转发《尼勒克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由县公安局制定的《尼勒克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尼勒克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随着工农业生产进入旺季,建筑工程陆续开工,旅游、购物、娱乐人员增多,用火用电量增加,各种可能导致火灾的不安全因素也明显增加。为进一步巩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果,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确保我县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公传发【2007】7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张耀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建源     县委常委、公安局局
成  员: 王辉军     县卫生局书记
        陈华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海拉提     县文体局局长
            焦宪林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加尔肯     县民政局书记、副局长
      李  鸣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谭玉枫     县安监局副局长
          贺大武     县交通局副局长
          章晓霖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权建文     县建设局副局长
      吐鲁干     县工商局副局长
      艾山江     县旅游局副局长
      冯建武     县广电局副局长
      严成虎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消防科,办公室主任由李鸣同志兼任,具体工作人员:王建起、陈军、金安霞,负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
    二、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
    全面检查县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和一”建筑,同时重点加大对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此外,各乡(镇)场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将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排查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拦,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居住人员迅速整改。
    3、逾期整改不力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报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消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排查整治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场所火灾隐患
    1、治安部门按照《租凭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进行管理,责令出租、承租双方签定包含消防安全内容的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双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2、对出租方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出租方行政和法律责任。
    3、在建筑物地下室设置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确保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4、公安、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立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火用电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工地和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
    四、实施步骤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5月25至6月20日)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局组织牵头,积极协调安监、教育、建设、文体、卫生、民政、交通、工商、旅游、广电及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分工和职责,结合春夏季大风天气火灾预防和旅游旺季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本行业、本体系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多部门管理的单位适合组织联合检查。对前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久拖未改的隐患问题,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逐一填报《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派出所、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排查整治工作动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综合管理职能和监督覆盖面大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职责和监督范围,全面发动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起对三级社会单位、社区和乡镇村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房、个体作坊以及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定岗定责、分片包干,全面摸清当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对于隐患问题严重或整改难度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20日至8月15日)
    公安局消防科对各部门、各行业报送的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按照三级管辖权限组织对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核查,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三级单位进行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能力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验收督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局会同安监、监察等部门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2007年9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排查整治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切实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建设上来,找准制约本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症结,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予以解决,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确保我县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社会氛围。宣传、广电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排查整治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进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企业等公共场所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要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暴光,督促整改,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切实预防火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的参与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










 
 
来源: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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