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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积极开展煤矿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7-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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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政办[2007]71号
关于积极开展煤矿和公众聚集场所等 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平安尼勒克、和谐尼勒克建设,根据州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煤矿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07]56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开展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各类事故频繁发生,使公众伤害的问题日益凸显,事故发生后经营单位因承受能力所限,无力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继而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伤亡事故,赔偿金额巨大,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引起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防火救灾的重要手段。开展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保险,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对加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积极支持责任保险的开展。 二、深入开展煤矿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积极在煤炭行业组织开展矿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综合责任险。开展矿主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所有煤矿。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综合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厅;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地。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参加雇主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煤矿和公众聚集场所雇主责任保险知识,认真做好责任保险承保工作。 三、做到责任保险与行政许可挂钩,确保煤矿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开展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将其纳入和谐社会平安尼勒克建设的总体布局,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煤矿、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 (一)安监局、煤炭局、公安消防科、建设局、文体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旅游局等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分管的行业和行政许可,将责任保险纳入行政审查、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否则,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和承保公司相互配合,积极推动建立高危行业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沟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积极推动各类公众责任保险,共同促进做好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抵御灾害的能力。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和承保的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认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运用责任保险促进公共管理、和谐社会和平安尼勒克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方式,推动煤炭、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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